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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格产品会侵犯消费者权益吗 ——解析河南省焦作市林英投诉某电子城欺诈案
时间:2008/5/29 23:41:36 作者:谢仲达 浏览次数:1589 文章来源:焦作日报

 

  林英计划暑假去美国探亲。为加强英语口语学习,她准备买一台多功能的收录机。6月28日,林英来到焦作市某电子城。售货员拿出一台收录机,说这是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同类产品中功能最齐全的收录机,还有自动翻带等新功能。林英仔细挑了一台,要求当场试试其性能。售货员说:“甭试了,产品质量不会有问题。”她信以为真,就花了150元买了一台。她拿回家一试,却发现该收录机只是一台普通的收录机,并不像售货员所说的那样。林英当即赶回电子城,找到售货员要求退货。售货员问:“有质量问题吗?”“质量倒没什么问题,只是它的功能……”没等林英说完,售货员抢白道:“没质量问题退什么货。”林英有苦说不出,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电子城退货并赔偿。工商部门在调查了解时,电子城的负责人一再强调销售的收录机无质量问题,而且价格也合理,因此没有理由退货。工商部门在查明事实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判电子城立即退货,退还林英的收录机价款并赔偿150元。

  在本案中,这家电子城并不拒绝提供商品的有关情况,但是其提供的情况不真实,已经侵犯了消费者林英的知情权。不仅如此,电子城在主观上也是故意的,构成了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城还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收录机价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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