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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修车费用不再雾里看花
时间:2010/4/30 11:13:41 作者:赵桂华 浏览次数:1591 文章来源:时代商报

 

 

  今后,沈阳汽车维修店必须在店内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和监督电话。此举将避免车主到汽车维修店糊里糊涂地把钱花了出去。

  近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

  收费标准须公示

  记者近日走访了一下沈阳的几家汽车维修店,大多数维修店都未把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公示出来,每一项维修项目多少钱都是由经营者随口定价,这让不少消费者心里没底儿。“尤其是到4S店修车更是贵得要命,也不知每项收费到底有没有标准。”常去4S店修车的刘女士说。

  而根据此次《修订案》规定,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以及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限和监督电话。经营者未公示收费标准或者超出公示的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向托修方收费,或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改正,限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必须签书面合同

  下列维修项目,经营者与托修方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使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包括机动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维修费用预计在5000元以上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作规定的;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免责证据的,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换配件须出示证明

  如果你的爱车需要更换新配件,可是你又不知道汽车维修店给你换的新配件是不是伪劣产品,那么今后你可以向经营者索要下列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和厂址;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实施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有认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标识。

  结算维修费用时,经营者应当开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出具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在合格证上必须标示竣工出厂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等内容,结算清单中对工时费、材料费分项计算。经营者不出具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改装机动车最高罚5万元

  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不得拼装和擅自改装机动车。违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修质量大排榜将公布

  车修得好坏,质量是否有保证?沈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年定期组织对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维修质量信誉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将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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