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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保修期内房屋质量投诉将有“法”可依
时间:2010/5/4 15:28:42 作者:袁弘 浏览次数:1583 文章来源:成都日报

 

    发现正在修建中的商品房质量有问题,怎么投诉?保修期内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向谁投诉?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意见,预计将于年内出台。

    施工质量缺陷可以投诉

    据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住建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该委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等而产生的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办法中所指的施工质量问题,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该工程适用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都督依法处理。

    《办法》提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成都市建委委托,负责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处理协调工作;各区(市)县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施工质量连同投诉的处理协调工作。

    协商不好才能投诉

    《办法》提出,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先行协商,若协商未果,可以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性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依据我国相关规定,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虚假投诉,采取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的,将不予受理。

    质量投诉的处置程序拟分为两种——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非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包括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清楚,易于判断原因且不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质量问题;易于判断工程质量责任人的质量问题等,处理机构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即当即协调或事后与有关建设责任人联系、协调,化解投诉双方矛盾并做好记录。一般程序则适用于有争议或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包括多次协调未果,投诉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质量问题事实不清楚,需进行质量检测鉴定的质量问题以及难以判断责任人的质量问题。处理机构处理以上问题时,将组织召开专门的质量投诉协调会议。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积极应诉

    投诉人申请对被投诉工程进行结构质量检测的,《办法》提出,检测费用由投诉人支付;经检测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检测费用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投诉时,应组织施工单位赶往现场核查情况并进行处理;假如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建立等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并形成方案。

    施工单位在获知投诉后,应及时赶往现场检查,判断问题成因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方法和措施,同时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对于不配合处理投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上网曝光、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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