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7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公告,修订《应施检验除湿机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该标准2011年3月1日生效。
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应施检验商品品目明细表修正草案对照表
修正后品目及检验标准 |
修正前品目及检验标准 | ||||||
号列 |
品名 |
电气安规 检验标准 |
电磁兼容检验标准 |
商品分类 号列 |
品名 |
电气安规 检验标准 |
电磁相容 检验标准 |
8479.89. |
除湿机( |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40(2005-07) |
CNS (2004年版) |
8479.89. |
除湿机( |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40(2005-07) |
CNS (2004年版) |
8509.80. |
除湿机( |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40(2005-07) |
CNS (2004年版) |
8509.80. |
除湿机( |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40(2005-07) |
CNS (2004年版) |
除湿机检验范围修正后之相关检验规定:
1. 扩增除湿机检验范围:除湿机检验范围由消耗电功率500W以下具压缩机式者,扩增为消耗电功率1000W以下具压缩机式者,检验方式采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双轨并行。采型式认可逐批检验者,商品应先申请型式认可,取得型式认可证书,并于商品进口或出厂前报请检验,符合检验规定后,方可在台湾市场陈列销售。
2. 新增列入检验范围的除湿机商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及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有效期间均为3年。但于实施日期前取得证书者,其证书有效期间为自发证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于实施日期前取得验证登录证书者,自发证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之年费以一年计收。
3. 表中已列属检验范围的除湿机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机关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的能源效率比基准者,其型式认可证书及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有效期间为自发证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
4. 表列商品输入规定代号为C02。
5. 表列商品的验证登录符合性评鉴程序模式依「商品验证登录办法」第3条规定实施。
6. 型式试验受理地点:标准检验局或该局认可之指定试验室。
7. 型式认可/验证登录受理地点如下:
a) 台湾地区生产者:向标准检验局或辖区分局提出申请。
b) 代理商或输入者:向标准检验局或辖区分局提出申请。
8. 表列商品型式认可/验证登录审查期限为14个工作天(等待补送数据或样品的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于样品送达后加计7天)。
9. 逐批检验受理地点如下:
a) 台湾地区生产者:依生产地的辖区别向标准检验局或该局所属辖区分局报验,必要时得跨辖区报验。
b) 代理商或输入者:依输入商品到达港埠的辖区别向标准检验局或该局所属辖区分局报验,必要时得跨辖区报验。
10. 表列商品验证登录的商品检验标识由报验义务人自行印制,型式认可逐批检验的商品检验标识应于报验时向标准检验局或辖区分局申请核发。
11. 表列商品的检验标准以本公告指定的最新版次为准,若有新增(修)订版次时,则由标准检验局另行订定实施日期。
12. 型式试验应检附之技术文件由标准检验局定之。
13. 复合性及多功能产品须符合相关检验标准及登录模式之规定。
14. 检验规费依「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计收。
15. 型式试验费:依受理试验单位收费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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