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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交警提醒市民买电动车不要超过规定的标准
时间:2010/9/27 14:58:58 作者:张英 陈世清 李盛兰 浏览次数:1411 文章来源:法制时报

 

 

    记者从海口交警支队获悉,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一定要注意不要超过规定的标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据介绍,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注意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中的型号编制头两位字母冠以TD,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

  海口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骑电动自行车应当靠道路的右侧通行,不得逆向行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市民骑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另外,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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