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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有无贷款购住房是关键
时间:2010/9/27 15:01:34 作者:刘小钰 浏览次数:831 文章来源:贵州都市报

 

    近日,记者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对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及相应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认定中,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查询记录,对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下同)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有贷款记录的住房套数予以认定。职工家庭成员征信记录中无住房贷款的(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视为购买首套住房。

    据了解,职工家庭成员征信记录中有一套住房贷款的(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该套住房是否出售或贷款是否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的住房视为第二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如第一套住房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一年(含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累计贷款额度(第一套住房贷款金额与第二套住房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40万元。

    职工家庭成员征信记录中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的(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论住房是否出售或贷款是否结清,均视为第三套或第三套以上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利用商业性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例如:门面、写字楼等),不列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套数的计算。

    据悉,当前政策中,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首套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其中,对于首次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住房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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