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English
      热烈祝贺: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高端论坛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产业地图首发式于4月15日(校庆日)隆重举行!        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最新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碳达峰碳中和中外标准数据库》即将上线!      中国行业标准题录索引数据库即将上线,敬请期待!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别综合资料索引数据库即将上线!
2024 年 5 月
19
星期日
   
  
  
·多语言频道即将开通!
当前位置:首页 - > WTO资讯 -> 国际贸易
中国加入WTO第一仲裁案 “百事官司”又打回国内
时间:2008/5/30 5:59:30 作者:中国食品商务网 浏览次数:1245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历时已4年多的“百事仲裁风波”再起波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是否承认并执行百事公司与四川百事、百事中国与四川韵律两宗仲裁案的国际裁决,跨国公司与中外合作公司、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的官司从国外又打回国内,其进展状况备受关注。

  百事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食品和饮料公司之一,它于1981年进入中国,经营的主要品牌包括百事可乐、七喜等。四川韵律与百事方面1993年合作设立四川百事公司,年利税总额超过7000万元,在世界上“两乐同城”(同时有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生产工厂)的区域内,四川百事是仅有的几个“百事市场占有超过可口”的企业,还曾连续4年获得百事公司的质量管理奖。

  2002年8月1日,百事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突然要求对四川百事进行审计和检查,并于第二天以审计和检查不成为由,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终止相关合同和协议,被称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仲裁案”。由于诉讼对象不当,后来一案被拆分成两案进行仲裁。

  百事公司诉四川百事案于2005年1月作出最终裁决,在认定百事公司的指控绝大多数不构成违约和根本违约的前提下,以“拒绝检查”和“跨区销售”的理由裁决终止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作为国际仲裁中一个十分罕见的情形,三名仲裁员中有一人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字并出具了相反的意见书。其后,百事(中国)诉四川韵律案于2005年7月作出裁决,在认定四川韵律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以双方出现合同约定的未能预测之情况为由,裁决终止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据专业人士介绍,国际仲裁后,如果一方当事者认为仲裁程序、仲裁员组成等存在违法因素,可在仲裁地国向法院提出撤消裁决的诉讼;另根据《纽约公约》规定,可在执行地国向法院提出承认并执行的诉讼。百事方面最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四川百事和四川韵律作为被申请人则要求法院不承认和不执行最终裁决,认为裁决的“不公正”包括仲裁程序与双方仲裁条款约定不符、裁决所处理的争议包括了合同条款之外的内容、裁决有违我国公共政策等。

  在9月20日起进行的法院听证会上,双方对两案的仲裁争议还突出表现在几个月前被捕的我国仲裁专家王生长在此案中担任百事方面指定的仲裁员是否公正上。王生长被捕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部长,还是贸促会下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而恰恰国际仲裁初始,瑞典仲裁庭曾在程序上驳回百事方面的起诉,四川百事迅速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提请仲裁,却被以“一案不二审”为由驳回。王生长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引发了对百事国际仲裁公正性的强烈质疑。接近法院的人士说,对于王生长在百事仲裁案中行为的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有正式的回函,但具体内容还不便透露。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王生长案的审理、判决尚未结束,成都中法不大可能在听证后迅速对百事仲裁案作出判决。

  经济界人士和法律专家指出,部分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一段时间,利用国内合资、合作企业打开市场后,会把当初的“双赢路线”变成“单赢策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警惕我国在一轮轮的“引资、引技、引管理”潮后,会面临后期的“纠纷潮”。原国务院关税税则办公室副主任肖宏章说,四川百事因为“带头”反对浓缩液无端涨价等与百事方面矛盾渐深,这次仲裁是典型的“过河拆桥”,联系百事近年来与上海、武汉、南京等厂相继发生冲突,不难看出在尚无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情况下,加强限制类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确是当务之急。我国合同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梁慧星认为,此次裁决如不加以有效应对极有可能成为判例,被今后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援引,不利于保护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利益。裁决在对合同提供者作出不利解释等方面与我国法律有多处抵触,鉴于裁决违背了中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权等“公共秩序”,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法院要求不予承认和执行。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