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English
      “健康中国与食品安全——创新标准体系座谈会”在西安交大西部科技创新港成功召开!        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最新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碳达峰碳中和中外标准数据库》即将上线!      中国行业标准题录索引数据库即将上线,敬请期待!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别综合资料索引数据库即将上线!
2024 年 11 月
22
星期五
   
  
  
·多语言频道即将开通!
当前位置:首页 - > WTO资讯 -> 国际贸易
《鹿特丹公约》已对我国生效
时间:2008/5/30 5:22:10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058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6月20日正式对我国生效。该公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限制或禁止某些对我国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化学品进入我国,规范化学品进出口秩序,降低健康和环境风险,是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良好契机。
 
    《鹿特丹公约》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组织各国政府谈判于1998年9月通过的,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90个国家和1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缔约方对公约管制的化学品未来是否同意进口做出决定,并要求各缔约方通报本国因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原因而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在出口这些化学品前要通知进口方,出口时附带相关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最新数据资料。缔结公约的目标是控制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在国际贸易中可能的健康和环境影响,加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等信息进行交流,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说,《鹿特丹公约》可以说是人类抵御健康和环境危害的第一道防线,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起到预防预警作用。目前,《鹿特丹公约》管制清单中有41种化学品,其中农药24种,工业化学品11种,农药制剂6种。各国还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最新数据提请公约秘书处对清单进行增补。我国计划在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公约管制清单中的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