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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公平分配 骗购保障房可按诈骗罪判处
时间:2011/12/12 14:54:14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338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四级审核、14部门联查、强制腾退、造假终身禁入……随着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河南、河北等地近期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各地骗购骗租保障房现象可谓十分普遍,仅今年以来,北京、上海、洛阳等城市共清理出9800多户骗保家庭。如何确保保障房公平分配,关键要加大对骗购骗租行为的打击力度。

  曾被人们寄予厚望的保障房制度发展至今,在运行中凸现出种种弊端,为人们所诟病。穷人想得到一套保障房十分困难,而富人和一些公职人员凭借过硬的关系和手中拥有的权力,非法侵占政府提供给穷人的资源。据北京市开发办提供的信息,该市自1998年推出经济适用房以来,购房者中有84%属于中低收入家庭,16%则属于高收入家庭。有记者曾深入全国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北京回龙观文化住宅区采访,发现一边是排队苦苦等待的无房户和缺房户,另一边经济适用房中却出现大量闲置的“豪宅”,有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达230平方米,居然有“6台电视、7个空调”。保障房骗购行为之所以广泛存在,关键在于我国在保障房的准入上审核把关不严,对骗购保障房行为处罚不严!

  在我看来,骗购保障房应当按诈骗罪论处。我国《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保障房的行为,要么属于虚构事实,要么属于隐瞒真相,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十分明确,显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且,骗购保障房的行为,还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惜现实中还没因骗购保障房而被判刑的案例。

  实际上,国外和我国香港等地对骗购保障房行为的处罚,也是十分严厉的。2007年1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罪判处,时年82岁的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俭及其妻冯闰禅11个月徒刑。事情源于2003-2004年间,李栢俭夫妇隐瞒其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类似于保障房),而这两项仅针对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家庭发放。这个案件让我感慨良多,堂堂的前高等法院大法官居然因骗取政府公房而入狱,可见香港法律对侵占、骗取公共财产行为处罚之严厉。而在内地,许多保障房被一些“假穷人”侵占,甚至被倒手转卖谋利,又何尝见有人因此被判刑入狱呢?违法成本如此之低,难怪“假穷人”会越来越多,骗购之风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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