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头管理监管不力
去年9月,国务院23号文件决定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然而在具体操作上,多头管理的难题依然存在。
英国食品标准署就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向消费者发出警告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市场抽查和产品抽检。但工作人员检索了近百种食品添加剂着色剂的名录,却发现“苏丹红”并不在其中,最后只能向上海市染料研究所求助。其实,作为行业内部信息,上海染料研究所早在半年前就已经得知了有关“苏丹红”被用于食品中的信息。
上海市食品研究所副所长、总工程师马志英指出:“目前,食品安全信息零散分布于各个监管部门、研究机构及行业检测机构,缺乏统一、高效、共享的信息发布平台,使得有限的信息资源被弱化,甚至被浪费。而这种人为的信息资源内耗,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
目前,虽然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多个部门都在管食品安全,但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监管部门与研究机构之间却缺少固定、畅通的沟通渠道。许多工作重复进行,浪费人力和财力,却没有形成合力,资源得不到整合。“除非出于高度的责任心,不怕麻烦,一个一个部门去主动联系报告,否则这些线索和信息就会一直滞留在某一部门。此次‘苏丹红事件’就是一例。”马志英如是说。
另外,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仍没有理顺。如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从今年1月起,国务院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督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环节大家争着管,有的环节却无人管。
食品安全标准滞后添加剂屡屡惹祸
除了北京市场最早发现的亨氏辣椒酱外,被发现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已波及湖南、浙江、广东等地多家食品生产企业,而一些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03年7月。含有致癌物质的添加剂违规用于食品加工至少已有1年多时间,为何一直没被监管部门发现?专家分析,这暴露出我国的食品标准明显滞后。
比如,上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具备了检测“苏丹红”的设备和技术能力,但在“苏丹红事件”出现之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关于“苏丹红”的检测标准。产品合格评定的一项重要依据是标准,没有标准,检测结果就没有依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标准滞后,添加剂目前已成为导致食品质量问题频频发生的重要因素。根据我国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在规定范围内可加入食品的人工色素只有胭脂红、芥菜红、柠檬黄等少数几种,允许使用的范围及使用量都有严格限制,可实际上生产企业、加工作坊在食品中违规添加化工染料的现象并非鲜有。
马志英对记者说,因为“苏丹红”等化工染料对光线的敏感性不强,不容易褪色,而且染出来的色泽更加鲜艳、丰富。食品生产企业敢于违禁使用化工染料,一是成本低,二是监管部门发现难。据了解,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的确存在检测标准与实际相脱节的尴尬——现行标准中没有列出所有禁止添加物质的名单,监管部门的日常抽查一般不会检测食品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以“苏丹红事件”为例,在英国食品标准署发布警告之前,国内相关监管部门从来没有对“苏丹红”进行过抽检。质检专家表示,从技术角度分析,对于不同的添加物质,必须找到相对应的检测方法。诸如“苏丹红”等非食用、化工添加物质的种类有几千种,如果作为正常的染料,检验很简单,可一旦添加到食品中检验就会有难度。
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惩戒力度亟待加强
专家指出,此次“苏丹红事件”由于涉及多家国际知名企业而备受关注,但事实上,目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中滥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问题更令人担忧。
前不久,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荣花费半年多时间,走访了500多家菜市场,完成了一份64页的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报告中揭露的不法商贩滥用化学物质的手法触目惊心:用掺入油漆的黄纳粉给小黄鱼染色;用有害化学物质福尔马林甚至工业碱水浸泡鱿鱼;用工业双氧水和花红粉给虾米干染色;用洗衣粉给青菜漂白,导致菜叶表面残留大量碱性物质;在无根豆芽的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无根剂、防腐剂、增粗剂(粉)等化学原料,有的还使用漂白粉、保鲜粉等有毒化工原料;用工业盐腌制咸菜;用硫磺熏烤生姜,处理后的生姜显得非常白嫩,但这种“嫩姜”可能会对人体的呼吸道产生危害,甚至损伤肝脏、肾脏……
上海市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副主任顾仁达表示,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缺少一部能够体现“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是当前食品安全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有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但这些法规在实际运用中,已经无法应对日趋复杂和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而各法规间缺乏协调、统一,也造成了执法的空隙。譬如,添加剂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隐患,但对于禁止在肉制品、豆制品、面制品、水产品中滥用添加剂,目前我国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
“处罚偏轻、缺乏威慑力,也是导致当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顾仁达分析说,在我国,对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者的惩戒存在处罚偏轻,以罚代刑的问题。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除没收或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外,罚款额为20元以上、3万元以下。这样的处罚力度,很难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个人形成有效打击。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生命健康,相关法律和规定必须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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