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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 补偿安置可公开查询
时间:2014/4/3 10:24:12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2171 文章来源:新京报

 

  “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提出了上述要求。

  去年7月,国办曾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相隔9个月,昨日国办发布今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对比国办对信息公开的两次部署,信息公开的范围更加清晰,明确“凡涉及公共利益都要公开”;并对“三公”公开等作出了“所有财政拨款的都要公开”等“提档”要求,还新增了“国有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公开”等新内容。

  公开标准涉及公共利益信息都要公开

  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对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此前,国家的要求是“能公开的尽量公开”。

  去年7月,国办发布的“要点”要求,“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公开的尽量公开”。

  昨日发布的通知强调,“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同时要求,“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曾调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至去年的情况,并形成《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调研报告》。报告显示,“信息不存在”为不公开的主要理由。如2012年,北京各级政府答复的16468件申请中,“信息不存在”的达4130件,约占25%。

  《报告》分析,“信息不存在”主要因为行政机关经过检索未找到、对信息未制作或保存、信息已灭失等,但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出于某种原因,以“信息不存在”为借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等受访专家认为,此前确定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比较宽泛。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以“涉密”、“信息不存在”等为由,“拒绝”公开。昨日发布的通知,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清晰划界,堵住漏洞。

  增项提速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均须详细公开

  去年7月和昨日的通知,都将“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这4项,列为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但对比去年7月,昨日的通知做出了增项、提速的要求。

  如“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去年7月的要求是“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昨日的要求是“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

  “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去年7月仅对“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做出了要求。昨日的通知追加了“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要求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去年7月要求公开地级以上城市PM2.5等空气质量检测信息。昨日新增要求,主动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以及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去年7月要求“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昨日的通知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国企公开 央企主要财务指标信息要公开

  之前,央企、国企利润上缴比例过低、高管收入过高等,一直是社会各界质疑的焦点。昨日的通知,新增了“国有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公开”内容,明确“稳步推进中央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

  此外,昨日的通知还新增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规定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应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

  国办:2014年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点

  哪些信息需要公开?

  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有何原则?

  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目标。

  财政资金是全体人民共有的财富,进一步加大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公共资源的分配涉及公共利益,直接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应该让人民群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

  如何避免出现“官谣”?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信息公开有何重点?

  行政权力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要尽快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公”经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公共资源信息公开

  ●征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

  ●保障房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

  ●国企财务相关信息公开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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