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镁、镍、钛、锡、钴、锑冶炼7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HJ9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HJ93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HJ93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HJ93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HJ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HJ93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HJ938-2017)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印发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