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2005年6月23日发布了于21日经欧盟纺织品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中欧纺织品协议的实施办法”.并规定此实施办法于6月底前印出,三天后生效,原则上实施办法采取“两重审核”,即根据中国政府的官方出口许可,欧盟再次签发进口许可证。
自中国进口的纺织服装产品将遵从以下规定:
一、《谅解备忘录》未涵盖的产品进口(即已达成数量限制的10类纺织品以外的产品):管理体制没有变化,即对原先实施进口监测的产品继续发放进口监测文件。
二、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之前的进口:维持目前的现状,即进口监测不变。
三、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之后,达成数量限制的10类纺织品的进口将遵从以下规定:
1、2005年6月11日以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将不受《谅解备忘录》的约束,不实施任何限制,对上述进口货物将自动发放进口许可。如果此类货物在此之前已获发进口监测文件,也可进入欧盟自由流通。
2、在2005年6月11日之后、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日之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需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将自动发放,不受限制。但此类货物的进口数量应从双边达成的2005年总数量限制中扣除。
3、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日之后、中国出口许可证系统启动日(7月20日)之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需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数量应从双边达成的总数量限制中扣除。在此期间,如果进口数量超出了协议限制数量,将拒绝发放进口许可证。
4、7月20日(中国出口许可证系统实施日)及以后出运的货物:只有在提交了有效出口许可证、并核实仍有数量之后,才能发放进口许可证。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